随着乡村旅游游客群体的不断扩大,乡村旅游吸引了越来越多社会资本的注入和多主体的共同参与。如何正确处理群众利益的问题,政府、企业、农民都在摸索中,各地也逐渐形成了各种各样的模式。
一、“个人农场”模式
个体农庄模式是在农村个体户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是乡村居民拥有先进理念及经济实力较好的个体户,通过对个人经营的农田、林场、牧场或水域进行改造和旅游项目的建设,使其成为具有旅游接待能力的观光、休闲、度假和娱乐目的地。
注意:一定要了解和熟知地方相关政策,如政府配套资金申请、补助等。个人农庄一般吸纳附近闲散劳动力,建议聘请专业人员进行管理和运营。
二、“农户+农户”模式
“农户+农户”是一种起源于大城市周边的乡村旅游发展模式,通常是具有良好环境资源基础这种模式,乡村文化保留比较完整和真实,城市游客可以感受到最真实的乡土文化风情。但管理水平较低,资金投入不足,经济收益有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户的参与积极性。
注意:因为是农户组织的,很可能会形成同质竞争,最好的解决方法是组建一个协会,专门进行整体把控,形成差异化、特色化的旅游产品。同时协会还可以组织农户进行学习和培训,在保留当地文化的基础上,提高服务能力。
三、“村集体+农户”模式
袁家村就是一个典型的“村集体+农户”模式。由村集体直接或成立旅游公司对村属资源进行集中开发和统一管理,农户可自愿参加村旅游开发与经营,这种模式可降低农户开发盲目性、提高农户参与积极性,促进参与主体之间利益的公平分配,但也存在管理水平有限、规模小的现状,难以形成竞争优势。
注意:不要只看袁家村成功,忽略那么多单纯模仿失败的案例。袁家村成功在于,村集体的利益共享模式和管理模式做的好,这是很多地方做不到的。
四、“公司+村集体+农户”模式
“公司+农户”模式目前是一种很常见的乡村旅游参与模式。这种模式是在具有一定乡村旅游特色的村镇,引进有经济实力和市场经营能力的公司或企业,对道路、住宿、餐饮接待等公共基础设施进行改造,美化乡村社区环境,以乡村特色农产品资源为基础,以特色民居为主要接待设施,形成对城市居民具有强烈吸引力特色旅游村镇。
在该模式中,公司不直接与农户合作,而是与村委会签订合作合同,由委村会组织农户参与旅游经营活动,以村委会的组织能力推进旅游经营所涉及的土地流转、设施改造、旅游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旅游开发的资金来源和管理水平都得到保障,实现了组织内部的分工协作,但农户通常只能获得十分有限的辅助收益。
注意:当地政府可以提供一些优厚的条件来吸引投资,在开发商投资时也要把控方向,尽量少的影响当地的生态、文化、生产环境。
五、“政府+公司+农户”模式
这一模式是在乡村旅游开发中由不同地区的各级政府和相关的旅游主管部门,按照旅游市场的需求和地区旅游总体规划,确定开发的时间、地点和内容,进行必要的指导,引导企业行为,发动村民所实施的,由政府引导的“企业+农户”的开发模式。
注意:分考虑农户利益,丰富参与形式,提高农户参与经营管理的积极性。
六、“政府+公司+农民+旅游协会+旅行社”模式
该模式的主要优点是乡村旅游产业链中各环节的优势都能得到充分发挥。政府主持乡村旅游的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公司负责乡村旅游经营管理和商业运作;农民旅游协会负责组织旅行社、村民、景区,协调公司、旅行社与居民的利益;旅行社负责开拓市场,组织客源;村民负责开展农家乐、导游、制作旅游工艺品、提供住宿餐饮等。
注意:涉及群体比较多,收益分配会是纠纷聚集点。
七、股份制
这是一种由企业、村集体和农民组成公共管理机构的一种合作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乡村旅游参与各方将自己的资源转换为股本,采取按股分红与按劳分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股份制分红的经营模式。其中农民以提供土地、劳动、技术等生产资料直接参股;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融资对旅游设施进行建设和维护,或者利用自身的管理优势和市场优势参与乡村旅游开发;政府或者村集体则是将公益金投入到乡村的公益事业,以股金分红的方式支付股东的股利分配。
这种模式有利于乡村旅游上规模、上档次。特别是通过股份形式,扩大了乡村集体和农民的经营份额,有利于实现农民参与的深层次转变,从而引导居民自觉参与他们赖以生存的生态资源的保护中去。
注意:这种模式相较与前面的几种模式,在利益分配上更为合理,但是缺点在于,第一,公司设立程序严格、复杂,公司规模庞大、成员结构也庞杂。第二,公司股权分散,人数很多,不利于形成统一意见,公司发展变动会受束缚。